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237,2023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7號
附民原告 丁偉益


附民被告 江義成





上列被告江義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