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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鄭○哲 (原告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羅○慧 (原告姓名、住址詳卷)
鄭 ○哲之
法定代理人 鄭○ (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謝森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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