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270,2023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0號
附民原告 王翊璉
附民被告 蕭東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6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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