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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王藤融
被 告 王彥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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