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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賴宜君
被 告 崔禹光
陳瑞發即大發免洗餐具行
上列被告崔禹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29號),經原告對被告崔禹光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陳瑞發即大發免洗餐具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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