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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7號
附民原告 萬忠花
附民被告 杜文淮
上列被告杜文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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