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301,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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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1號
附民原告 張素華
附民被告 陳秀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4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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