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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9號
附民原告 林大欽
附民被告 許恒毅
籍設高雄市○○區○○路0段00號(高雄○○○○○
○○○湖內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許恒毅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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