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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陳水德
被 告 林叡暘
鍵瞬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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