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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黃毫欽
被 告 許維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三九四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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