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94,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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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附民原告 蔡育唐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附民被告 陳月錦


黃漏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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