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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麗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之告訴,認應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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