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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彤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被告黃彤晨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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