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訴,60,202309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㈡所載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應更正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