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訴,90,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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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炳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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