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重附民,36,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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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蔡耀鴻
陳佩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陳榮長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郭展維
上列被告陳榮長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7號),經原告對被告陳榮長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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