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重附民,43,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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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林民泰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徐千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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