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附民,10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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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蔡仁豪
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蕭鈞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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