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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附民原告 王如仙
附民被告 林茂盛
上列被告林茂盛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743號),經原告王如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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