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附民,162,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附民原告 鍾御誠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林慧英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