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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朱鈞逸
被 告 林萬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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