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刑補更一,1,2023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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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補償請求人 張靜雄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補償決定書」。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決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書類「刑事裁定」之記載,係「刑事補償決定書」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並無影響全案情節及決定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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