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18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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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參參公克、零點零柒公克、零點零捌貳公克、零點零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朝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0年5月28日至112年5月2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簽呈各一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檢驗後淨重為0.5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粉末均係海洛因,驗餘淨重分別為0.333公克、0.070公克、0.082公克、0.075公克,有該醫院109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791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109年度毒偵字第1238號卷第44頁),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乃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

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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