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192,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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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4月21日1時28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康樂街與正興街口,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第631號、第6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計1.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鴻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第631號、第6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1109卷第63頁)存卷可參,顯見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係供裝甲基安非他命且供防潮之用,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分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故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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