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196,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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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倍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參肆肆公克、壹點伍肆壹公克、零點壹捌壹公克、壹點伍伍玖公克、零點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倍弘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53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344公克、1.541公克、0.181公克、1.559公克、0.160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2.344公克、1.541公克、0.181公克、1.559公克、0.160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694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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