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禁沒,206,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澤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所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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