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57,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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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全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全修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認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書附表二編號5 、⑴所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包、編號6 、⑴所示海洛因殘渣袋1 個,誤列為僅聲請宣告沒收之物,應更正移列至附表一編號6 、7 ),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另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更正移列部分同上所述),為屬於被告所有、供其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2 項規定不得持有,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18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60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執行逾6 個月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 年2 月20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後接續執行他案),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被告於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扣下列物品: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物,經初步檢驗或送請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一所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5 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2 份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屬於被告所有、供其於上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使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㈢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或初步檢驗報告單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2 包 (含包裝袋2 只) ⑴殘渣袋1 個: 毛重0.340 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⑵殘渣袋1 個: 毛重0.307 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10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52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08 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111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 108 年度安保字第663 號 2 海洛因1 包 (含包裝袋1 只)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驗前淨重0.025 公克、檢驗後淨重0.016 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2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38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09 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4 號 109 年度毒保字第21號 3 海洛因1 包 (含包裝袋1 只)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驗前淨重0.417 公克、檢驗後淨重0.405 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2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38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09 年度毒偵字第378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5 號 109 年度毒保字第24號 4 甲基安非他命2 包 (含包裝袋2 只) ⑴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171 公克、檢驗後淨重0.161 公克 ⑵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348 公克、檢驗後淨重0.335 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58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1 年度毒偵字第152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8 號 111 年度安保字第103 號 5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含包裝袋1 只)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前淨重0.076 公克、檢驗後淨重0.065 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 年4 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9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1 年度偵字第5810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82 號 111 年度安保字第361 號 6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包 (含包裝袋2 只) 經以台塑生技有限公司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 年2 月28日下午5 時20分檢驗之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111 年度毒偵字第870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80 號 111 年度保管字第891 號 7 海洛因殘渣袋1 包 (含包裝袋1 只) 經以台塑生醫快速檢驗試劑(嗎啡)初步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1 年1 月27日晚間10時37分檢驗之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111 年度毒偵字第661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9 號 111 年度保管字第2004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偵查案號 保管字號 1 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 109 年度毒偵字第321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4 號 109 年度保管字第292 號 2 安非他命吸食器1 支 109 年度毒偵字第378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5 號 109 年度保管字第312 號 3 ⑴玻璃球吸食器3 支 ⑵塑膠鏟管1 支 111 年度毒偵字第152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8 號 111 年度保管字第486 號 4 ⑴吸食器1 組 ⑵注射針筒1 支 ⑶分裝勺1 支 111 年度偵字第5810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82 號 111 年度保管字第753 號 5 安非他命吸食器1 支 111 年度毒偵字第870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80 號 111 年度保管字第891 號 6 毒品吸食器1 組 111 年度毒偵字第661 號、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379 號 111 年度保管字第2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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