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單聲沒,175,2023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7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因涉嫌妨害秘密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然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妨害秘密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宏前因妨害秘密案件,於偵查中與告訴人AC000-H111295(姓名、年籍均詳卷)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為前開妨害秘密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號偵查卷第16、25頁反面),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7至31頁),而被告所涉妨害秘密犯行,因雙方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致有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之情事,然依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及說明 1 iphone 12 PROMAX手機 1支(機型型號:MGD73TA/A;
序號:F2LDVG2K0D4Y)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