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福基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陳怡伶
王志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①筆記型電腦1臺、⑤筆電1臺】應將附表編號2【①筆記型電腦1臺】之記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①筆記型電腦1臺、⑤筆電1臺】,其中附表編號2【①筆記型電腦1臺】顯係贅載,此觀諸卷附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0月31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僅扣有筆電1台自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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