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9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舜偉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9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3年8月1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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