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易,381,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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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侑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8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侑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侑男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38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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