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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適合作簡式審判程式,並依法作出裁決。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少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少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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