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乃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六二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乃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62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案尚有另行應調查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等規定之處,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