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2350,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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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宏凱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120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宏凱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詐欺取財罪,共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調解內容一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一),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身公司之廠長,竟藉機謀取己身之利益,不法所得非少,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和告訴人調解成立,有附件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75號給付股權讓與金事件調解筆錄(本院易字卷第29-31頁)可參,堪認已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承諾賠償告訴人損害,且以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為緩刑負擔(詳下述),故本院認本案犯罪所得已返還告訴人,而無沒收必要,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未有前科紀錄,素行並非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且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前開調解筆錄可參,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需支付調解金額,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履行上揭和解條件,以維被害人權益,故本院考量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調解筆錄調解內容第一項即「聲請人陳力鳳、劉宏凱願給付相對人及第三人可立安環化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

給付方法:其中貳佰參拾貳萬貳仟元於民國(下同)112 年5月31日前給付,另貳佰陸拾柒萬捌仟元於112年11月30日前給付。

並均匯入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仁德分行帳戶,戶名:嘉興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

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如有違反本院所定前開主文所示命其所為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回扣金額 回扣小計 宣告刑欄 1 107.11.21 重捕劑JH-5035 1,000公斤 85元 85,000元 19,000元 19,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5.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200,000元 90,000元 75,000元 90,000元 50,000元 26,000元 166,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6.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2,000公斤 5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200,000元 180,000元 37,5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13,000元 249,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8.7.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200,000元 180,000元 75,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6,000元 262,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8.8.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元 90元 200,000元 18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36,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8.9.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元 90元 200,000元 18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36,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8.10.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重捕劑JH-385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90元 200,000元 180,000元 75,000元 9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6,000元 35,000元 297,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8.11.25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8.12.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75元 200,000元 75,000元 118,000元 26,000元 144,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9.1.20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9.2.25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9.3.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75元 200,000元 75,000元 112,000元 23,000元 135,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9.4.25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2,000元 112,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9.5.21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2,000元 112,000元 劉宏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 件 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087號
被 告 劉宏凱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宏凱原係力可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力可達公司)及可立安環化有限公司(下稱可立安公司)兩關係企業之廠長,其與捷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宇公司)之負責人王振漢(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為劉宏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捷宇公司銷售各式重金屬捕集劑(簡稱重捕劑)與力可達公司或可立安公司之際,由王振漢於報價時虛偽提高售價,經不知情之力可達公司及可立安公司前負責人陳力鳳(另為不起訴處分)陷於錯誤批准採購後,捷宇公司即於附表所示之交易日期,銷售重金屬捕集劑與力可達公司或立可達公司,待交易約80日後取得貨款時,再由王振漢在高雄市岡山區某統一超商處,以現金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回扣(新臺幣,下同)與劉宏凱。
二、案經力可達公司及可立安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陳進長)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劉宏凱之供述
待證事實:坦承於力可達公司或可立安公司向捷宇公司購買 JH-500及JH-355重捕劑時,有向王振漢收取退 佣 現金等事實,惟辯稱:這不是回扣,而是因
為我 介紹浚崴公司與力可達公司向捷宇公司購
買重捕 劑,因此捷宇公司願意給付佣金給我,
是合理合 法的佣金等語。
㈡證人即共犯王振漢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證述被告劉宏凱指使其提高報價,再向其收取回 扣等事實。
㈢告訴人力可達公司代表人林毅峰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被告劉宏凱以公司名義向捷宇公司購買重捕 劑時,有虛報價格再收取回扣等事實。
㈣同案被告陳力鳳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供述捷宇公司提出於力可達公司或立可達公司之 報價單由其批准採購,惟其不知被告劉宏凱有收
取回扣。
㈤交易發票多張
待證事實:捷宇公司與力可達公司或立可達公司交易重捕劑 之情形。
㈥證人王振漢所提出之交易及回扣明細2紙
待證事實:捷宇公司與力可達公司或立可達公司於108年5月 至109年5月間之交易,支付回扣給被告劉宏凱之
明細。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劉宏凱與共犯王振漢2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
被告前後14次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
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 琬 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交易日期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回扣金額 回扣小計 1 107.11.21 重捕劑JH-5035 1,000公斤 85元 85,000元 19,000元 19,000元 2 108.5.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200,000元 90,000元 75,000元 90,000元 50,000元 26,000元 166,000元 3 108.6.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2,000公斤 5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200,000元 180,000元 37,5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13,000元 249,000元 4 108.7.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200,000元 180,000元 75,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6,000元 262,000元 5 108.8.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元 90元 200,000元 18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36,000元 6 108.9.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元 90元 200,000元 18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36,000元 7 108.10.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355 重捕劑JH-7300 重捕劑JH-385 2,000公斤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90元 75元 90元 200,000元 180,000元 75,000元 9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26,000元 35,000元 297,000元 8 108.11.25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9 108.12.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75元 200,000元 75,000元 118,000元 26,000元 144,000元 10 109.1.20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11 109.2.25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8,000元 118,000元 12 109.3.25 重捕劑JH-500 重捕劑JH-7300 2,000公斤 1,000公斤 100元 75元 200,000元 75,000元 112,000元 23,000元 135,000元 13 109.4.25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2,000元 112,000元 14 109.5.21 重捕劑JH-500 2,000公斤 100元 200,000元 112,000元 112,000元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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