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91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911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簡字第三九一一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數量欄「3張」之記載應更正為「1張」。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