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4169,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449號、112年度偵字第6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

查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計49包、附表編號2、3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及22包,均係第三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64541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49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30頁至第35頁)可佐,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上,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犯意,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是核被告李嘉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

考量其犯後坦承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種類,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咖啡包粉末,經分別抽樣鑑驗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或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白色結晶1罐及22包,經鑑驗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或罐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與沒收;

又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二)至其餘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及夾鏈袋1包,均為被告所有,施用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而與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無關,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48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明確,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等扣案物與本件之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外觀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咖啡包 49包 毒品咖啡包(POCARI SWEAT)經編號為編號A1至A16,共16包:驗前總毛重76.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0.52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7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6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64541號鑑定書 毒品咖啡包(Ferrali)經編號為B1至B10:驗前總毛重25.4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1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5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9%,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7公克。
毒品咖啡包(半步顛)經編號為C1至C10:驗前總毛重24.62公克,驗前總淨重约14.92公克,隨機抽取編號C2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公克。
毒品咖啡包(COMPASS)經編號為D1至D8:驗前總毛重48.2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5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D5鑑定,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毒品咖啡包(SAILAJA)經編號為E1至E4:驗前總毛重23.9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47公克,隨機抽取編號E3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至E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4公克。
毒品咖啡包(玩很大)經編號為F:驗前毛重2.98公克,驗前淨重1.9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測得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0.23公克。
2 白色結晶 1罐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毛重8.296公克、檢驗前淨重1.761公克、檢驗後淨重1.739公克,單包純度約49.9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87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白色結晶 2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毛重64.137公克、檢驗前總淨重56.664公克、檢驗後總淨重56.218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7.9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