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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的第二審上訴程序,只能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一章(上訴通則)及第二章(第二審上訴)除第361條外的部分,不能準用第三章關於第三審上訴的規定。
由此可知,簡易訴訟程序只能針對第一審簡易判決,向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第二審上訴。
而合議庭依第二審上訴程序所作成的第二審判決,則不能再次上訴。
二、本案已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3年1月31日作成第二審判決,依照以上的說明,在判決的當日已經確定而不能再次上訴。
所以,上訴人於113年4月12日誤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以「上訴理由狀」所提起的上訴,乃是不合法的上訴,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的規定,以裁定加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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