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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112年度簡字第360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柏榕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柏榕與劉佩雯前曾交往為男女朋友,劉佩雯嗣則與胡瑞滄結婚。
詎陳柏榕因不滿劉佩雯與其分手且斷絕聯絡,竟分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1年4月23日10時31分許,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臺南成功路郵局,將裝有附表編號1所示恐嚇內容之信件及疑似劉佩雯私密照片(陳柏榕所涉妨害秘密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同)之郵件郵寄至劉佩雯及胡瑞滄之住處、胡瑞滄工作地點、劉佩雯娘家等地(地址詳卷,收件人均為胡瑞滄),以此舉動向劉佩雯、胡瑞滄傳達其將散布劉佩雯之私密照片或影片而加害劉佩雯名譽之恐嚇意思,使劉佩雯、胡瑞滄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劉佩雯、胡瑞滄之安全。
㈡於111年6月25日11時9分許,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善化郵局,將裝有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內容之信件及疑似劉佩雯私密照片之郵件郵寄至劉佩雯及胡瑞滄之住處、胡瑞滄工作地點、劉佩雯娘家等地(地址詳卷,收件人均為胡瑞滄),以此舉動向劉佩雯、胡瑞滄傳達其將散布劉佩雯之私密照片或影片而加害劉佩雯名譽之恐嚇意思,使劉佩雯、胡瑞滄均心感恐懼,致生危害於劉佩雯、胡瑞滄之安全。
二、案經劉佩雯、胡瑞滄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再經原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陳柏榕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又以下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即被害人胡瑞滄、劉佩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資佐證(警卷第7至9頁、第11至13頁、第15至19頁,偵卷第13至15頁),且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被告寄送之恐嚇郵件扣案可憑,復有被告寄件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警卷第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5至3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1年10月5日南營字第1111800633號函暨掛號郵件交寄影像檔案光碟、111年6月25日寄件聯絡資料(警卷第43至45頁)、恐嚇郵件之照片及影本(含信封、信件、私密照片,警卷第55頁、第67至75頁)、111年4月23日寄件聯絡資料(警卷第57頁)、恐嚇郵件所附之私密照片(原件置於彌封袋內)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27年4月17日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意旨參照);
亦即該條所謂之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
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至其通知之方式,是以言語或身體舉動為之,是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第305條之立法理由末句以「原案規定以對本人或本人之親屬為限,未能包舉,故本案刪去原案加害其親屬相脅迫句」,其立法意旨就受恐嚇者之範圍,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況父子至親,倘以子女生命之事對父親相脅,心理畏怖與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另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如若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查本件被告雖均以告訴人胡瑞滄為附表編號1、2所示恐嚇郵件之收件人,但其寄送該等恐嚇郵件之地址包含告訴人劉佩雯之現住處及娘家,被告於警詢中亦自陳「只是想確保劉佩雯會收到信件」等語(參警卷第5頁),足見被告意欲藉此將該等恐嚇意思一併傳達予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知悉。
而依一般大眾之認知,被告所寄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郵件,已傳達將散布告訴人劉佩雯之私密照片或影片之意,在社會通念上顯均係不善並具有濃厚警告意味之語句,含有將加害於告訴人劉佩雯之名譽之意思,自屬告知將來可能對告訴人劉佩雯不利之表示,衡情一般人面對此種恫嚇時,通常均會感到畏懼,對自己或配偶之名譽安全產生恐懼不安之心理;
是告訴人胡瑞滄證稱伊因此心生畏懼,生活受威脅,擔心照片會外洩等語(警卷第9頁,偵卷第14頁),實與常情無違,當屬可信。
從而,被告寄送附表編號1、2所示郵件之舉動,客觀上顯屬以加害告訴人劉佩雯之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之行為,足使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心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甚明。
㈢被告行為時已係年滿50歲之成年人,具相當之智識程度及豐富之社會生活經驗,自已知悉其上開所為均係帶有恐嚇意味之舉動而足使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心生畏懼,其竟猶恣意為之,縱其無真正加害告訴人劉佩雯之意,主觀上仍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無疑。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罪名及罪數之認定: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之時、地,係分別以1個行為同時恫嚇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2人,而同時侵害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之法益,乃各以1個行為觸犯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㈢又被告係於相隔約2月之時間,分別前往不同地點寄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恐嚇郵件,應認其上開2次恐嚇行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上述犯行構成接續犯之1罪,忽略被告係於可明顯區隔之時、地先後寄送上開恐嚇郵件之情節,尚無可採;
本院亦已諭知被告上開所為可能構成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參本院卷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71號卷第43頁),無礙於被告之防禦,併此指明。
四、被告於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不同時、地所為之恐嚇犯行應分別獨立成罪,有如前述,原審未查,認定被告上開所為係接續犯之1罪而予以論罪科刑(拘役55日),尚有未洽;
檢察官以被告未誠心道歉,未取得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之原諒,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所為使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及家屬日後將長久生活於被告可能散布私密影像之恐懼中,對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造成重大且深遠之負面影響,原審量刑過輕等語提起上訴,雖因量刑之基礎事實已有不同(原審認係1罪,本院認應成立2罪)而難謂有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不當之處,要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劉佩雯曾為男女朋友關係,縱有感情糾葛或資金糾紛,亦仍應以互敬、互重之態度相待,理性牟求解決之道,竟僅因不滿告訴人劉佩雯與其分手並斷絕聯絡,即先後以上開方式恫嚇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使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長期擔憂劉佩雯之私密影像遭洩漏而憂懼不安、心理上倍感壓力,其所為亦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均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犯後已坦認犯行不諱,非無悔意,參酌被告已表達賠償之意願,但因與告訴人劉佩雯、胡瑞滄就賠償金額歧見仍大而未能調解成立,兼衡被告犯罪之原因、手段及情節,暨其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與父親、配偶、小孩同住(參本院卷第92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考量被告所犯均係相同罪名之罪,犯罪之動機、過程亦均相似,犯罪時間僅相隔約2月,已顯見其無視法令禁制之心態,然其係本於相同目的而違犯,行為上具有關聯性,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如附表編號1、2「說明」欄所示之物雖係供被告犯上開犯行時使用,然因被告已將之均寄與告訴人胡瑞滄,自均非屬被告所有,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寄件時間 信件內容 說明 1 111年4月23日10時31分許 已經絕子絕孫 的 小胡子 滄仔同學 我們前幾天又收到徵信社的很多你那個老女人和其他男人的各照片 各錄影 真是精采好看也太多人了 我們會慢慢的寄給台南彰化高雄的親朋好友同學的 讓你這個還繼續在裝模作樣騙人的騙子 戴綠帽絕子絕孫的王八烏龜 看你還要裝模作樣騙人的騙子騙多久 ⑴恐嚇郵件共3封(含信封、信件,已由告訴人胡瑞滄交與員警扣案)。
⑵疑似劉佩雯之私密照片共20張(原附於上開郵件內,現置於卷附彌封袋內)。
2 111年6月25日11時9分許 已經絕子絕孫 的 小胡子 滄仔同學 原來這些照片 這些錄影可以賣很多錢 我們前幾天又收到徵信社的很多你那個老女人和其他男人的各照片 各錄影 真是精采好看也太多人了 我們會慢慢的寄給台南彰化高雄的親朋好友同學的 讓你這個還繼續在裝模作樣騙人的騙子 戴綠帽 絕子絕孫的王八烏龜 看你還要裝模作樣騙人的騙子騙多久 ⑴恐嚇郵件共4封(含信封、信件,已由告訴人胡瑞滄交與員警扣案)。
⑵疑似劉佩雯之私密照片共16張(原附於上開郵件內,現置於卷附彌封袋內)。
備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上開恐嚇信件記載為共8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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