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上附民,111,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陳瑩真

被 告 張嘉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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