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上附民,162,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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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2號
附民原告 林高雄
附民被告 林志成


上列被告林志成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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