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143,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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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蔡泓諭
被 告 柯世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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