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簡附民,25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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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5號
附民原告 蘇沛瑜


送達代收人 施雅慧
附民被告 涂光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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