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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 住○○市○○區○路里○○街000巷00號
被 告 曾崇榮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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