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9號
原 告 劉翠霞
被 告 陳宥巡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