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54,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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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振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振侑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振侑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馬振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馬振侑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已稱對本件聲請無意見,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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