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083,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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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炳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84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炳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陳炳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2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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