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105,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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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49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建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72、1063、165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受刑人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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