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聲,112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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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嘉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48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嘉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嘉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後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連嘉慶因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拘役,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付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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