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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永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永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永泰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先後經判處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歐永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關於受刑人之意見: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仍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
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五、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是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所犯3罪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過失傷害人罪,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係於同一交通事故所犯之罪,是該2罪之不法評價具密切關聯,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上開2罪相隔7月有餘、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則屬有別,堪認其不法評價與上開2罪尚無明顯重疊之處,兼衡其行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
惟衡酌比例原則及受刑人之信賴保護,前定之執行刑仍為本院酌定執行刑時,以內部界限加以酌量之事項,附此說明。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業於112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等節,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歐永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逃逸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7日(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偵字第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連字第155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5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2378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3132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31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982號(已執畢)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706號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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