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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浩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浩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浩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2年1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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